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是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最富于進步性、科學性和生命力的法學理論。走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新道路,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推進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時代化,這些重大歷史任務要求我們重溫馬克思經典著作。姚遠的《馬克思法律思想新探》(以下簡稱《新探》),是這方面的一部力作。
側重聯系法蘭西因素構建解釋框架
姚遠致力于實現思想史考察和哲理闡釋的有機結合。具體來說,即借助傳記和年表追蹤馬克思的生活軌跡,借助引文、摘錄筆記和書信還原馬克思的學術歷程,進而甄別出多重歷史線索協同指向的新的哲理闡釋可能性。經過長達八年的探索,一個成體系的側重聯系法蘭西因素的馬克思法律思想解釋框架逐步成形。法學界此前不夠重視的法蘭西文化地理圈及其中心城市和眾多近代思想名家,經由姚遠的串聯而成為馬克思完成“兩個轉變”、創立唯物史觀的關鍵影響因素,這大大豐富了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思想資源。例如,馬克思選擇巴黎作為流亡第一站,是充分考慮到法語為他本人的母語之一,以及巴黎具備昂揚的革命氛圍和暢通的信息渠道。馬克思在轉向政治經濟學之初閱讀摘錄過的薩伊著作,已經明確倡導基于政治經濟學知識的歷史書寫。《論猶太人問題》援引的托克維爾和博蒙的代表作,提供了獨立于黑格爾法哲學的政治國家—市民社會二元敘述結構。馬克思參閱的圣西門著作乃至巴爾扎克文學作品,不僅展現了社會有機體生理學的宏偉構思,而且描繪了階級分化視角下的物質生活關系。鑒于姚遠此前發表的專著均主要聯系德國法哲學理解和發展馬克思學說,《新探》所顯示的自我超越精神難能可貴。
從隱喻視角重新考察歷史唯物主義法學原理
通常被歸為修辭技法之一的隱喻是認知語言學的重要主題,揭示了我們在思想依據上的隱蔽取舍和限定。實際上,人類在言說抽象理智事物時,往往自覺或者不自覺地運用隱喻,于是它也成為法律實務和法學理論中的語言現象。姚遠從馬克思早年的美學背景出發,精心刻畫了馬克思作為法律隱喻學高手的形象。“可以認為,歷史唯物主義法學原理在馬克思筆下的經典表述(出自1859年《序言》),就呈現為有機體隱喻和建筑隱喻的精美交織。”這里的有機體隱喻透露了法哲學和自然哲學(馬克思博士論文主題)之間的內在思想聯系,意味著法在其統一性之中保持多樣性,法的各個環節或組成部分只有適應法的生命這一總目的方可發揮應有機能。同時,法的組織越完備、越發達,功能分化越嚴密,相互依賴性越明顯。馬克思的有機體隱喻同康德、黑格爾、薩維尼、甘斯的表述看似一脈相承,但按照姚遠的考辨,實則更有可能源于薩伊效仿人體生理學的社會經濟學構想,及其背后的從盧梭到重農學派再到斯密的18世紀政治經濟學修辭譜系。至于前面提到的“建筑隱喻”,指向眾所周知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這一基本原理。姚遠對其重新命名,旨在結合建筑學知識展開話語分析,這具體涉及施工的客觀限制、結構和功能、規劃和變更、外在目的等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新探》在隱喻闡釋的范圍內,有力回應了馬克思的批評者們提出的經濟決定論、還原論、結構分立論、工具論—階級意志論、靜止論等命題。
凸顯馬克思法律思想中的方法考量
恩格斯曾說:“馬克思的整個世界觀不是教義,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現成的教條,而是進一步研究的出發點和供這種研究使用的方法。”這一指導原則在《新探》關于馬克思人權思想的討論中得到有力體現。人權與民主、法治一道構成當今世界各國高揚的主旋律,也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及其中國化的重大課題。攜帶新的問題意識重讀經典文本,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研究中守正創新的必由之路。馬克思對資產階級革命時代基本人權范疇的批判結論已經深入人心,但學術界對馬克思人權研究方法的挖掘尚不充分。相比于日新月異的研究對象,方法考量具有更強的穩定性。姚遠通過考察馬克思參與德國知識界的猶太人公民權問題大辯論的時機,以及為法國“人權宣言”賦予的優先地位,發現了馬克思獨特的研究對象選擇方法:“在馬克思看來,無論就法學研究、哲學研究、宗教研究、政治研究、經濟研究、社會研究抑或文藝研究而言,批判地審視最發達的典型對象相當于批判地審視全部對象序列”,因此,“對法國權利話語的批判內在包含著對美國權利話語乃至整個現代權利話語的批判”。馬克思對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基督教國家理念的批判、對黑格爾法哲學的批判、對鮑威爾猶太人問題論著的批判、對法國大革命的批判、對蒲魯東經濟社會學說的批判、對現代英國市民社會關系的批判莫不如此。此外,選定適當對象之后如何加以適當觀察,則成為馬克思人權研究接下來無法繞開的問題。姚遠在此引入法國年鑒學派的“時段的辯證法”,劃分人權現象觀察的短時段和長時段角度,相繼論述了馬克思對大革命時代立法者原意的精細聚焦和對現代世界誕生期深刻結構性運動規律的宏觀把握,并把馬克思的方法論淵源追溯至基佐、梯葉里、圣西門、孔多塞、杜爾哥、布封、伏爾泰等人的歷史觀。
立足于歷史考證版《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的文獻學成果
由于資料獲取和外語能力方面的時代局限性,法學界以往的馬克思研究主要依據中文版《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以下簡稱《全集》)。相關討論較為密集的階段是在20世紀50年代初至90年代初,其間所用底本是50卷本的中文第一版《全集》。它依據俄文第二版《全集》,整體翻譯質量較高,但也承繼了蘇聯學術界的一些錯誤考證結果(例如誤收了出自費爾巴哈之手的《路德是施特勞斯和費爾巴哈的仲裁人》),并且難免因為從俄譯本轉譯而或多或少不夠準確。從1995年開始陸續出版的中文第二版《全集》(截至目前共出36卷),主要以歷史考證版《全集》第二版(業內簡稱MEGA2)為翻譯底本,在品質上有了顯著提升。然而,中文第二版《全集》尚未收錄屬于MEGA2第四部分(摘錄筆記和批注)的卷冊,也沒有像MEGA2附屬資料卷那樣提供足夠翔實的文獻學信息,例如馬克思對現存手稿的改動情況說明。可喜的是,姚遠對《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的討論已經使用了MEGA2中的《巴黎筆記》,且能以手稿改動順序佐證他的問題意識和解釋方向。此舉使得《新探》的論證建立在更加堅固的文本文獻基礎上,也為學術界同仁展示了一種值得關注的新動向。
不過,《新探》仍存在可以繼續完善之處。該書運用了文化地理學、新聞傳播學、隱喻學等視角,令人耳目一新,但對新視角本身的前提性理論鋪墊比較單薄,為了讀者理解的便利,應結合相關學科材料進一步充實。該書在討論馬克思的人權思想時,以法國和北美的立憲文件為中心,亦即聚焦于自然權利的實定化形態,但沒有兼顧人權的另一重要形態和來源,即習慣權利,相關經典論述參見《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此外,該書若能在第二編或其他合適的地方補充闡明人權、法治和民主的辯證關系,無疑有助于更加緊密地聯系和回應當代法學成長過程中的核心問題意識。
(作者:胡玉鴻 華東政法大學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教授)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