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技術的政治性不僅表現在控制了數字技術與技術產品及其代碼的人或機構將獲得更多財富與政治影響力,而且還表現在,作為政治之核心主體的國家及政府機構必然要介入基于數字技術而衍生出的各種政治、經濟、文化與社會問題。這個邏輯決定了以數字技術為基礎發展起來的互聯網、大數據和人工智能必然帶有政治性。當今世界各國即使意識形態與社會制度千差萬別,但都要通過各自的政治機制與法律手段對互聯網、大數據和人工智能進行不同程度的規制,這就是技術、政治與法律三者的一般關系格局。
數字技術將怎樣影響法律的形式與法律的實質,法律系統對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能施加怎樣的規范力?這是人工智能時代法學理論研究面臨的基礎課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等研究院、法學院余盛峰的新作《臨界:人工智能時代的全球法變遷》(以下簡稱《臨界》)一書,就是數字法學基礎理論研究領域的一部最新成果。該書嘗試深入法律演化與數字技術的雙重底層邏輯,討論了兩大基礎問題群。
第一大問題群是人工智能時代人類社會的法律從自然語言范式向自然語言與代碼—算法并存范式變遷的趨勢與具體表現。該書前面三章覆蓋這個問題域,其子問題包括但不限于:為人工智能賦權是法律的潛在演化趨勢,這個趨勢將人類帶入“非唯人類中心”的智能社會時代。而智能社會的智能機器所具有的“深度學習”特征將沖擊不具有深度學習特性的傳統法律形態。人工智能時代法律將遭遇代碼和算法,法律將局部代碼化,甚至在很多領域代碼逐步替代傳統形式的法律,這主要是因為一系列并不被國家權力控制的算法機制會不斷催生出各種類型的私人定制的“小法律”。經由各種代碼實現的“不能違法”現象和經由各種算法實現的“不用違法”現象將改變“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這種經典法律形象。
第二大問題群是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技術被廣泛運用到政治、社會與經濟生活后,會對包括隱私在內的個人自由、個人尊嚴、個人自主帶來哪些風險和挑戰。該書第四章到第八章覆蓋這個問題域。尤其第五章從全新的視角描述了人類個體在不同歷史階段因為新技術革命而陷入不同類型的社會性黑箱、政治性黑箱、系統性黑箱的困境,指出了計算法學面臨的根本難題,即在法律上是否有辦法克服越來越深度支配個體與社會生活的機器語言與數字技術本身的黑箱性?是否能解決被賦權的人工智能的封閉運作帶給人類社會的算法黑箱問題?如果各類人工智能和算法技術黑箱造成的危害無法減少或規避,人類社會的政治與法律系統應怎么辦?《臨界》第六章到第九章既分析了人工智能時代隱私權與知識產權等具體問題,又在抽象理論層面提出重構新技術倫理的設想。
《臨界》的一大思想亮點與學術貢獻就在于,它對“人工智能技術的政治性”保有敏銳意識和深刻洞察,并對互聯網憲法學的基本問題進行了政治哲學視角的分析,其理論意象主要如下:(1)面對正在迅速崛起的新型政治空間即互聯網空間,當下人類社會面臨著如何構造互聯網系統的制憲權問題。互聯網制憲權問題既包括國際層面即全球互聯網系統空間的制憲權問題(這個問題短期內很難獲得突破),又包括國內法層面即具體民族國家對互聯網空間的主權治理問題。(2)互聯網的制憲權問題關系到,在互聯網領域發現“我們人民”,即發現并保護互聯網人民(人民主權)和互聯網公民(人權)。這要求在互聯網領域擴展和實現政治性的公共商談,通過新的多元化社會力量構筑互聯網系統的公共領域。(3)互聯網憲法學首要任務是解決互聯網系統借助代碼形成的三權合一與自我執行這個內在悖論,防范互聯網技術帶來的專制風險。(4)面對互聯網版的“《1984》風險”,當代社會依舊可以從人類現代憲法機制演化的思想與制度成就那里尋找靈感,在互聯網憲法設計中探索創新,建立一系列法律—技術框架,重新設計互聯網治理權力和用戶基本權利的平衡格局。(5)互聯網憲法學由此具有兩大維度,即互聯網系統自發空間的民主化和互聯網系統外現實空間的民主化,這也是全過程人民民主在互聯網問題上的重要體現。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的發展應通過對個人的技術賦能,幫助個體擺脫公權力與平臺企業對互聯網世界的主宰與壟斷。
《技術與文明》的作者劉易斯·芒福德曾言:“在孩子手中放一根炸藥并不能使他變得強大,只會增加他不負責任的危險。”面對包括人工智能在內的數字技術突飛猛進,人類是否像手握那根炸藥的孩子呢?作為一本數字法學基礎理論著作,《臨界》隱含著一種介于樂觀與悲觀之間的回答。當然,由于本書是作者多年的系列專題研究的集結,是階段性成果,因此必然存在一些漏洞。該書各章主題之間的縱向理論聯結還有改進空間,幾個關鍵概念比如“法律的深度不學習性”“全球信息化秩序的法律空間革命”“全球信息化秩序的法律時間革命”的界定還有待完善。另外,作者運用了盧曼系統論的一些概念、范疇去詮釋人類法律演化的歷史與內在機理,有些章節的論述風格屬于典型的盧曼風格,偏抽象難懂。期待作者未來修訂時對一些過于抽象的局部論述進行“去黑箱化”的再解釋。
(作者:黎敏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