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決定任命、批準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二、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斗!
三、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州(市)長、副州(市)長,縣(市、區)長、副縣(市、區)長,鄉(鎮)長、副鄉(鎮)長,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待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任命后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四、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推選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理主任,決定的人民政府代理省長、代理州(市)長、代理縣(市、區)長,人民法院代理院長,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副州(市)長、副縣(市、區)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五、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辦公廳(室)、研究室的主任、副主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人民政府秘書長、組成部門的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長,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六、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以及有關專門法院及其基層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以及檢察分院及其基層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省級的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州(市)、縣(市、區)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七、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八、宣誓儀式一般應當在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及時進行,遇特殊情況時應當在兩個月內進行。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人員著正裝。
宣誓儀式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面向國旗或國徽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面向國旗或國徽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面向國旗或國徽跟誦誓詞;誓詞誦讀完畢,自領誓人開始,宣誓人依次報自己的職務和姓名。
集體宣誓的領誓人,由宣誓儀式組織者在宣誓人中確定。
九、宣誓儀式的具體程序,由宣誓儀式的組織機關結合本辦法制定。
十、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