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屬社科類社會組織、黨校高校科研機構,玉溪師院科研處:
《玉溪市哲學社會科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社科聯黨組會和主席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玉溪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2016年8月9日
玉溪市哲學社會科學發展專項資金
管 理 辦 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玉溪市哲學社會科學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社科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促進我市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根據《中共玉溪市委辦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玉溪市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玉辦發〔2014〕92號)和國家有關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財務管理制度以及省、市有關規定,借鑒外地社科專項資金管理的經驗做法,結合玉溪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科專項資金”是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玉溪市哲學社會科學發展的項目資助資金,分為社科課題研究、社科普及、社科組織管理服務、社科人才培養和新型智庫建設等項目資金。
第三條 社科專項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則:
(一)明確目標,突出重點。社科專項資金應主要用于我市哲學社會科學領域中對玉溪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理論和實踐意義的研究項目和社科普及項目、社會智庫建設項目,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學安排,合理配置。要嚴格按照項目研究、社科普及、社會智庫建設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杜絕隨意性。應當加強相關科研資源的統籌協調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復浪費。
(三)權責明確,規范管理。明確各方權責,各負其責,協力加強對社科專項資金的管理。
(四)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社科專項資金應當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確保專款專用,并建立追蹤問效機制。
(五)一次核定,分期撥付。社科專項資金資助額度根據實際情況一次核定,分期撥付。
第四條 “社科專項資金”應依據市社科聯年度項目計劃,按照相關程序申報,經專家評審、市社科聯審批后下達使用。
第五條 “社科專項資金”由市社科聯負責管理,并接受市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的監督。
第二章 使用范圍及標準
第六條 社科課題研究項目資金的使用范圍及標準:
(一)社科課題研究項目: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和年度項目。
(二)項目資助標準:重大項目,每項資助30000—50000元;重點項目,每項資助10000—20000元;年度項目,每項資助5000元。
(三)項目經費開支范圍:資料費、數據采集費、調研費、會議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印刷費、管理費、稿費等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研究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
1.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檔案查閱)、錄入、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件購置費等。
2.數據采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問卷調查、數據跟蹤采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3.調研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市內外調研活動所發生的差旅費等費用。其開支標準應當按照《玉溪市市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禁止重復報銷差旅費(既在單位報銷,又從項目經費中報銷)。
4.會議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召開小型會議的費用。會議費的開支應當按照《玉溪市市級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5.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咨詢費不得支付給課題組成員及項目管理的相關人員。咨詢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一般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其它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參與咨詢的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應嚴格執行《云南省公務員參加各類評審活動若干規定(試行)》,不得領取本單位、本系統組織管理課題的咨詢費。
6.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其它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
7.印刷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項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費、印刷費和謄寫費等。
8.管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對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為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管理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每項不超過3000元;其他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嚴禁超額提取和重復提取。
9.稿費:指按規定、標準支付給課題撰稿人的稿酬。稿費發放不得超過課題經費的40%。
(四)成果鑒定費:指在項目結項時對項目成果的政治和學術質量進行評估所發生的費用,包括鑒定專家的勞務費、資料郵寄費、召開評審會等。由市社科聯負責組織并核定撥付。每位鑒定專家的勞務費根據最終成果類別和字數掌握在300—1000元。因成果質量問題需組織第二次鑒定發生的費用,從尚未撥付的項目經費中扣除。
(五)社科成果轉化費。指通過多種途徑、多種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或向社會公開社科研究成果的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資助少量優秀社科成果公開出版發行,每項資助控制在10000元以內。與媒體合作公開刊載優秀社科成果所發生的費用。由市社科聯組織編印《年度社科課題研究報告》等的費用。外聘社科專家提煉優秀社科成果、形成《社科成果專報》所支付的稿酬,根據最終稿件的字數,每篇控制在300—750元。
(六)重點課題、重大課題征集費和鑒定費。指重點課題、重大課題申報前開展的課題征集活動和組織社科專家進行課題評估所發生的費用。經專家鑒定,被采用的重點課題、重大課題提供者,每項予以100元的勞務費;每位鑒定專家的勞務費控制在600—800元。
(七)立項評審費。指對項目申報書進行評估所發生的費用。每位評審專家的勞務費控制在600—800元。
以上(四)(六)(七)款中,參與鑒定(評審)的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應嚴格執行《云南省公務員參加各類評審活動若干規定(試行)》,不得領取本單位、本系統組織管理課題的鑒定(評審)費。
第七條 社科普及宣傳示范基地項目資金的使用范圍及標準:
(一)重點資助社科普及宣傳示范基地建設:
1.市級社科普及宣傳示范基地項目,每項一次性資助40000元;
2.被認定為省級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每項一次性配套資助25000元;
3.每年資助省市級社科普及示范基地開展活動(科普周、科普講座等),每期資助3500元。
(二)支持黨校高校科研機構開展社科普及宣傳活動,每期資助3500元。
(三)玉溪社會科學網站建設、管理和維護所發生的費用。對網站采用的稿件,參照國家稿酬支付有關規定,視稿件質量和字數支付稿酬。
(四)編輯出版反映玉溪經濟社會發展的社科普及讀物所產生的費用。資助部分有質量的社科普及讀物公開發行,每項資助控制在10000元以內。
第八條 社科組織管理服務項目資金的使用范圍及標準:
(一)資助黨校高校科研機構和市屬社科學會(協會、研究會)開展學術活動和社科普及項目,每項3000元—5000元;
(二)支持申報舉辦省社科聯學術年會玉溪分會(論壇),對成功申報的單位一次性資助10000—20000元。
(三)資助社科學會申報省級及以上社科普及規劃項目,每成功申報一項資助5000元。
第九條 社科人才培養和新型智庫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范圍及標準:
(一)外請全國、全省知名社科專家學者參與玉溪經濟社會發展重大課題研究、評估、咨詢和服務的費用。其標準采取一事一議、逐級申報審批確定。
(二)外請全國、全省知名社科專家學者到玉溪開展學術交流或授課的勞務費。其標準按有關授課費的規定執行。
(三)資助玉溪社會智庫課題研究。其標準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執行。
(四)推進市級社科研究基地和創新團隊建設。
(五)編輯玉溪新型智庫文輯。
第十條 其他需要資助的項目,由市社科聯研究決定。
第三章 資金審核與撥付
第十一條 社科專項資金納入市社科聯“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管理,視資金開支額度,分別由市社科聯黨組、主席辦公會依據本辦法規定審定。市社科聯辦公室負責辦理資金撥付。
第十二條 社科課題研究項目資金的審核與撥付:
(一)社科課題研究項目資金的審核,實行“一次核定、分期撥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的原則;
(二)社科課題研究項目資金根據項目類別和完成時限,分期撥付。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一般撥款三次,第一次撥付30%作為研究啟動費用,第二次撥付在啟動費撥出、第一次年度檢查合格后進行,撥付40%,其余30%在項目驗收結項后撥付。年度項目一般撥款二次,第一次撥付項目經費的60%,其余40%在項目驗收結項后撥付。未通過驗收結項的,不予撥付剩余資金。
(三)成果鑒定費、社科成果轉化費、立項評審費和重點課題、重大課題征集費及鑒定費,按程序報審,依標準適時撥付。
第十三條 社科普及宣傳示范基地項目資金的審核與撥付:
(一)對市級社科普及宣傳示范基地項目一經審定,一次性撥付至申報單位;
(二)對被認定為省級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以省社科聯文件或認定證書為準),一次性撥付至申報單位;
(三)對省市級社科普及示范基地開展活動(科普周、科普講座等)、黨校高校科研機構開展社科宣傳普及活動的資助,一經審定,一次性撥付至申報單位。
(四)對玉溪社會科學網站建設、管理和維護的費用,按規定撥付。網站采用信息稿酬,按年支付。
第十四條 社科人才培養和新型智庫建設項目資金的審核與撥付:
(一)外請社科專家學者的費用,依據審批確定的費用,由市社科聯直接支付。
(二)外請全國、全省知名社科專家學者到玉溪開展學術交流或授課的勞務費,按相關授課費的規定審核,由市社科聯直接支付。
(三)資助玉溪社會智庫課題研究,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審核撥付給項目申報人所在單位。
(四)對市級社科研究基地和創新團隊予以資助。資助經費撥到研究基地和創新團隊所在單位。
(五)編輯玉溪新型智庫文輯的費用,由市社科聯直接支付出版單位。
第十五條 符合規定領取的鑒定費、咨詢費、評審費、稿酬等費用應通過本人工資卡、公務卡支付。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項目一經批準,不得無故中止。對無故不完成者,市社科聯停止撥款,并追回已撥經費;對因故中止者(指項目負責人因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完成的),市社科聯停止撥款,并追回已撥經費的剩余部分;對因嚴重違反財務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銷項目的,追回已撥經費。
第十七條 社科專項資金實行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所在單位負責制。
(一)項目負責人在本單位財務部門和科研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計劃和規定的開支范圍自主支配使用項目資助經費,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市委的實施辦法。
(二)項目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和科研管理部門對項目資助經費實施具體管理,按照財務制度要求和本辦法規定加強對項目資助經費的預決算審核,檢查各項開支情況,妥善保存資助經費賬目的單據,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和市社科聯的檢查。
第十八條 市社科聯加強對項目實施及經費使用的績效管理,每年向市財政局報送當年經費結算和使用情況說明。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項目、追回全部已撥經費等處理措施。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報市委辦公室、市紀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同時適用于市社科聯年度預算的項目經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社科聯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社會科學項目經費使用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若上級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