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趙某某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新平縣城新平大道磨盤山路口時,交通信號燈已變換為黃燈,趙某某沒有減速停車等待,反而加速往對向行駛,在行駛過程中與張某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部分損壞。新平交警依法判定當事人趙某某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張某某無責任。
交警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繼續通行。如果黃燈亮起還沒越過停止線,就應該停車等待”。廣大駕駛人應按交通信號燈指示行駛,不要抱有僥幸心理闖黃燈通行。請廣大駕駛人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規范、文明出行。
(通訊員 吳正權 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