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對于交強險,大家都不陌生,發生交通事故總少不了報保險,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己無責,法院為什么還要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呢?
基本案情
黃先生是某公司的配送員。2020年的一天,他在工作過程中,駕駛電動自行車與馬先生駕駛的電動自行車以及王女士停放在車位上的小轎車發生擦碰,導致馬先生受傷、王女士的小轎車受損。
經交警部門認定,黃先生負全部責任,馬先生及王女士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馬先生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27天。后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馬先生還需后期治療費5000元。但黃先生只賠付了馬先生900元,兩人就賠償問題發生爭議,便訴至安寧市人民法院。
在庭審過程中,經當事人申請,法院追加了王女士及為其承保的某保險公司為被告。
經安寧市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該起交通事故中,馬先生所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等合計損失為48868.14元,由王女士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賠償馬先生12000元,扣除黃先生墊付的900元后,剩余的35968.14元由黃先生就職的公司賠償。
法官說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且交強險的賠付具有強制性、無過錯責任性的特點,即“無責賠付”,無論交警部門認定機動車是否有責任,交強險都應進行賠償,且為先行賠付。在多車事故中,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事故車輛為兩輛電動自行車和一輛機動車,僅有機動車投保交強險,雖然王女士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但與黃先生的損害結果之間仍存在一定因果關系,理應承擔賠償責任,故應由王女士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無責賠付的金額,因王女士投保的交強險時間在2020年9月17日以前,應適用未修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無責賠付的限額,即醫療費限額為1000元,死亡傷殘限額為11000元。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馬先生12000元。
對于不足部分,黃先生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因事故發生時黃先生系在提供勞務過程中,理應由黃先生就職的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法官寄語
“無責也要賠償”,這種看似不公平的結果,恰恰體現了法律對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的保障,交強險制度的實行有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醫療救助和經濟賠償,充分發揮保險的保障功能,保護弱者權益。最后,提醒各位車主,如果肇事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則需由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
來源:云南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