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8月31日,全省法院受理一、二審養老詐騙類案件19件51人,一審審結15件34人。”為進一步依法有效推進打擊整治養老犯罪專項行動,并充分展示云南法院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取得的階段性成果,9月1日,云南法院發布一批養老詐騙典型案例。
自今年4月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開展以來,云南各地法院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扎實推進專項行動各項工作,堅持宣傳發動、依法打擊、整治規范“三箭齊發”,確保專項行動走深走實。云南高院把專項行動納入黨組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印發工作方案、成立專項行動辦公室、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協調聯絡等工作機制。全省法院始終聚焦以“養老為名”實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6類違法犯罪,堅決依法從嚴從快懲處養老詐騙犯罪。
同時,全省法院開展立體式普法宣傳,主動走近社區、公園、廣場等老年人較為聚集的公共場所,通過面對面、話家常的方式,將防范養老詐騙知識送到老年朋友手中,共開展現場宣傳活動400余場,制作發送宣傳品10萬余冊;全省法院固定開設“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專題專欄,同時充分利用法院自媒體陣地,以“原創+轉發”的方式,持續精準發布有關打擊整治養老詐騙相關稿件,全省法院共發布新聞千余條。
據悉,此次發布的案例覆蓋了開展養老幫扶、代辦低保、代辦高齡補貼、投資理財、代辦養老保險、投資養老項目等多種養老詐騙典型手段,涉及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涉養老詐騙相關罪名,進一步明確了揭露詐騙套路手法,幫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識和防騙能力,最大限度擠壓“行騙空間”。
【案例選取】
以養老送終為名實施詐騙犯罪——被告人廖某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廖某與被害人尹某(1939年出生)在昆明租房居住時系隔壁鄰居而認識。2016年5月左右,被告人廖某認尹某為干媽騙取其信任,而后以承諾將來會照管尹某為其養老送終為由,編造有項目投資需要尹某幫忙等為借口,讓尹某多次從昆明、曲靖等地銀行ATM機上以存款等方式向廖某使用的銀行賬戶打入款項,至2018年10月31日止,被害人尹某共向廖某惠使用的銀行賬戶內打款11萬余元,已被全部揮霍。
【裁判結果】
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以為被害人養老送終為由騙取被害人信任后,虛構其工程需投資多次騙取被害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廖某詐騙老年人財物,應酌情對其從重處罰。遂依法判處被告人廖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廖某的犯罪所得11萬元退賠給被害人尹某。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廖某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訴,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近年來,養老領域非法集資、詐騙犯罪頻發,一些以“養老”為名的詐騙手段日益翻新。人到晚年,希望得到更多的關懷,而一旦和家人親密度不高,對于陌生人給予的“關愛”,老年人通常很難設防,許多犯罪分子正是抓住了老年人生活中需要陪伴和照顧的心理,用“溫情陷阱”卸除老年人的防備心理。本案中的受害人就是因為平時缺少家人的關愛,才會讓騙子有機可趁。提醒為人子女者,請給予老人應有的關心和照顧,警惕老人接觸的人和事,不要被別有用心之人得逞,給老年人造成財產損失和精神的雙重打擊。同時,也希望相關部門加強針對老年人的宣傳工作,提高老年人識騙防騙的能力,減少養老詐騙犯罪的發生,真正讓老年人能夠安享晚年。
以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員,幫助辦理低保、高齡補貼為由實施詐騙犯罪——龔某某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龔某某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員,以可以辦理低保、高齡補貼等為由,騙取老年人財物,其中騙取被害人葉某某現金人民幣4000元、被害人李某秋現金人民幣10000元、被害人李某美現金人民幣5000元,后揮霍使用。
【裁判結果】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龔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沒收,責令退賠各被害人相應錢款。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龔某某不服、提出上訴,經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犯罪分子針對老年群體實施的騙取“養老錢”“傍身錢”的犯罪行為,不僅給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造成經濟損失,更嚴重地傷害了老年人的樸素情感,法院在依法打擊犯罪的同時進行以案釋法,希望達到“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為廣大群眾敲響警鐘,為老年人群保駕護航。一是要“火眼金睛”識破騙局,老年群眾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陌生人上前搭訕時不要輕易相信他們隨和的態度和甜美的笑容,尤其是對方知曉自己及親屬的個人信息時更要提高警惕,不隨意接茬、不輕易搭話。二是要依法辦事依規辦理,養老詐騙的犯罪分子往往以“幫忙辦理業務”進行包裝,需知國家政策的落實有明確依據和嚴格程序,需到相應部門進行辦理,不能貪圖一時便利而輕信他人。三是要“退避三舍”不予接觸,本案中被告人采取讓被害人自行取錢的方式完成交付,但現實生活和司法實踐中不乏犯罪分子套取被害人銀行卡賬號、密碼進行取財,老年群眾要有隱私意識和保護意識,當行為人詢問詳細的個人信息或是提及錢財時,要迅速與之拉開距離,及時與兒女親屬聯系交流,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配合收集證據,鏟除實施詐騙犯罪的土壤。
以投資理財、高額回報為名實施詐騙犯罪——錢某某假借投資實施養老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錢某某虛構認識招商銀行內部人員、銀行內部理財收益高、本人也投資等事實,對被害人祝某某(時年72歲)實施詐騙,前后共計造成被害人祝某某實際損失11.65萬元。2021年7月,被告人錢某某以購買20萬元的成都同仁堂股份可以每月獲得2000元收益,且公司明年上市后能夠獲得更大收益為由,詐騙被害人張某某(時年79歲)20萬元。相應款項被被告人錢某某用于個人揮霍。
【裁判結果】
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錢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在招商銀行內部有熟人可以做內部收益較高的理財、同仁堂即將上市可購買同仁堂股份等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并用于個人揮霍,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系數額巨大。被告人錢某某系詐騙老年人財物,對其從嚴懲處。一審法院以被告人錢某某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并責令被告人錢某某退賠二被害人經濟損失。后被告人錢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期間,錢某某自愿認罪悔罪,退賠了二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綜合考量二審期間出現的新情節,最終對被告人錢某某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假借投資理財名義,針對老年人實施的詐騙犯罪。被告人錢某某正是抓住老年人群體大多不具備金融投資領域的專業知識,對相關法律規則往往不甚了解的認知盲區,針對老年人群體普遍希望自己具有更堅實的經濟基礎,實現老有所養的心理特點和投資消費偏好,在與老年被害人交流的過程一步步以“投資”為核心構造騙局。本案中被告人錢某某多次以“返利分紅”的名義,向被害人小額轉賬,目的旨在加深被害人的錯誤認識,使其更進一步相信這些“投資理財項目”的真實性及盈利性并鼓動被害人“擴大投資”。被害人信以為真,遂多次向被告人錢某某轉賬,陷入了犯罪分子的連環騙局中損失慘重。以項目投資、理財為名,行詐騙之實的犯罪行為不僅掏空被害人自己的錢袋子,更可能會洗劫被害人背后的整個家庭,透支親友的未來與幸福,是迷惑性最強、對老年人群體威脅最突出、危害后果最嚴重的一類涉養老詐騙犯罪。
本案足以警示廣大公眾尤其是老年人群體,在投資前一定要保持頭腦清醒,多征求家人朋友以及專業人士的意見,多對相關投資項目的合法性、真實性、風險程度等重要因素進行背景調查,充分了解以后再做決定,不可輕信造勢宣傳、熟人介紹、推薦,不可被高利誘惑,進而盲目投資。
來源:云南網法治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