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玉溪市醫療保障局獲悉,《玉溪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將有利于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經濟負擔,提升醫療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
《實施辦法》所稱醫療救助,是指政府對救助對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資助,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后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按照一定標準、比例給予補助,緩解其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救助制度。
按照《實施辦法》,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現行困難人員認定標準,按照四類分別實施醫療救助。一類人員:特困人員;二類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三類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深度困難職工;四類人員: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相對困難職工、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實施辦法》規定,以統計部門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確定醫療救助起付標準,對一類、二類人員取消起付標準,三類人員按照基數10%確定,四類人員按照基數25%確定,一個自然年度內醫療救助起付標準累計計算。
《實施辦法》明確,醫療救助的支付范圍是醫療救助對象住院及門診慢性病、門診特殊病、門診急診搶救(含院前急診搶救)、日間手術、協議期內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門診保障產生的醫保目錄內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報銷后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醫療救助對一類人員實行全額救助,二類人員按照70%比例救助,三類人員按照60%比例救助,四類人員按照50%比例救助。醫療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一類救助對象10萬元,其他救助對象2萬元。救助對象自然年度內可多次享受醫療救助,但不超過年度最高救助限額。對于規范轉診且在云南省省域內就醫的醫療救助對象,經醫保三重制度保障后,醫保目錄范圍內年度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超過農村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底線的部分,經縣級鄉村振興、民政、工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評估認定存在因病返貧致貧風險的,給予傾斜救助。一類對象救助比例為100%,其他救助對象為70%,年度救助限額2萬元。此外,大病保險對參加居民醫保的一類、二類人員,起付標準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對參加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有困難的群眾給予分類資助,由醫療救助資金支出,對一類對象給予全額資助,對二類對象給予定額資助。
《實施辦法》指出,醫療救助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具有多重身份的醫療救助對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救助待遇,不得重復享受。過渡期間脫貧人口及納入鄉村振興部門監測范圍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等農村低收入人口,按照我市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政策執行。(玉溪日報記者 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