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近日,省財政廳等九部門聯合印發《云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概念、管理方式,賠償權利人的職責權限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落實措施。該辦法將于10月1日起實施。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是指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后,在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或者無法完全修復以及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由造成損害的賠償義務人主動繳納或者按照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繳納的資金!豆芾磙k法》明確,省政府、州(市)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省政府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由受委托代行該所有權的部門作為賠償權利人。
《管理辦法》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全額上繳賠償權利人指定部門、機構的本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生態環境修復相關支出納入省級、州(市)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相關單位和個人存在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截留、擠占挪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等違法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楊抒燕)